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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杨执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海某甲与姚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某甲,姚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杨执字第00122号申请执行人海某甲,男,汉族。法定代理人海某乙,男,汉族。被执行人姚某某,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某甲与被执行人姚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海某甲申请强制执行姚某某2010年10月至2012年2月应承担的抚养费6120元,并承担诉讼费1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姚某某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执行费50元,本院已执行到位,故本案应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杨民初字第0027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项即姚某某给付海某甲2010年10月至2012年2月应承担的抚养费6120元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建鹏代理审判员  张艳萍代理审判员  张雯雯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育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