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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商区法执字第00234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邵小民、张芳霞与周斌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小民,张芳霞,周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商区法执字第00234号申请执行人邵小民,男。申请执行人张芳霞,女。被执行人周斌,男。邵小民、张芳霞与周斌等四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商区法民一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周斌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邵小民、张芳霞于2012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8822.9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周斌赔偿邵小民、张芳霞28822.95元、周斌再给予邵小民、张芳霞经济帮助15000元,邵小民、张芳霞不再要求周斌承担对赵昶、李泽耀、郭彪的连带赔偿责任。现双方已经按协议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商区法民一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中周斌对邵小民、张芳霞赔偿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增锋审判员  党军生审判员  葛 敏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小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