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临委执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韩学升与张俊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3331)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韩学升;张俊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临委执字第154号 申请执行人韩学升。 被执行人张俊增。 申请执行人韩学升与被执行人张俊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临民初字第14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俊增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俊增于2009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8580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285800元,扣缴执行费4387元。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09)临民初字第144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爱民 审 判 员 宋元刚 审 判 员 张建民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于雪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