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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临委执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韩学升与张俊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3331)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韩学升;张俊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临委执字第154号 申请执行人韩学升。 被执行人张俊增。 申请执行人韩学升与被执行人张俊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临民初字第14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俊增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俊增于2009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8580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285800元,扣缴执行费4387元。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09)临民初字第144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爱民 审 判 员  宋元刚 审 判 员  张建民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于雪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