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站民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焦作市新立康输送机械有限公司诉山西平城北街煤业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新立康输送机械有限公司,山西平城北街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站民初字第296号原告焦作市新立康输送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小怪,董事长。被告山西平城北街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靳齐伟,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新立康输送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平城北街煤业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作市新立康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山西平城北街煤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新立康输送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西平城北街煤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 判 员 赵 民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郑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