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杨执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路某某与杨陵区揉谷镇某某村第二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某某,杨陵区揉谷镇某某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杨执字第00048号申请执行人路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杨陵区揉谷镇某某村第二村民小组。代表人张某某,该组组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杨民初字第002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杨陵区揉谷镇某某村第二村民小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土地补偿费25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路某某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杨执字第000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建鹏代理审判员 张艳萍代理审判员 王西江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