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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民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初字第284号原告董某某,女,1971年9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明县。委托代理人楚大华,创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某某,男,1968年9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明县。委托代理人李学然,创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案由:离婚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95年1月6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董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董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增相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忠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