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谯民一初字第01307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温某甲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谯民一初字第01307号原告:温某,女,198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现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李某,男,1988年5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某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准许原告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温某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段端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