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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成刑执字第3737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薛明受贿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薛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刑执字第3737号罪犯薛明,男,195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渠县人,大学文化,现在四川省金堂监狱服刑。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4日作出(2007)雁江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薛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判决载明已履行)。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8日作出(2007)资刑终字第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6年1月17日起至2020年1月16日止。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09年12月31日、2011年1月28日分别作出(2010)成刑执字第218号、(2011)成刑执字第131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1年6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5月16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金堂监狱于2012年5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薛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77.5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积分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薛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薛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一五年十月十六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芳代理审判员  付冬琦代理审判员  马 净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洁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