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民初字第00635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孙士荣与王缠民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士荣,王缠民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00635号原告孙士荣,男,195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军政,男,西安市临潼区骊山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王缠民,男,195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孙士荣与被告王缠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孙士荣于201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主张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请求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士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孙士荣负担。审 判 长 惠五七人民陪审员 胡振民人民陪审员 李 娟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