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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民初字第00635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孙士荣与王缠民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士荣,王缠民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00635号原告孙士荣,男,195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军政,男,西安市临潼区骊山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王缠民,男,195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孙士荣与被告王缠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孙士荣于201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主张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请求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士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孙士荣负担。审 判 长  惠五七人民陪审员  胡振民人民陪审员  李 娟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