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咸渭民恢执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陈某某申请恢复执行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咸渭民恢执字第00045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黄某某,男,194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咸渭民初字第004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518元。该案在执行中,经协助扣划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法律义务,此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咸渭民初字第004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王西省审判员 左 诚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樊强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