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成刑执字第3140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李元春犯挪用公款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元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08)成刑执字第3140号罪犯李元春,男,195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大学文化,现在四川省金堂监狱服刑。本院于2006年1月23作出(2005)成刑初字第3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元春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对未归还的被告人李元春、左北平犯罪所得83万元继续予以追缴,返还被害单位高新烟草公司。宣判后,被告人李元春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11日作出(2006)川刑终字第256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元春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08年7月6日作出(2008)成刑执字第314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3月29日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8日作出(2006)川刑终字第256号刑事裁定,对被告人李元春的刑期起至日期补正为从2005年5月28日起至2018年6月2日止。据此,对本院(2008)成刑执字第3140号刑事裁定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2008)成刑执字第3140号刑事裁定第二页第八行“对罪犯李元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O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止”更正为“对罪犯李元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O一七年三月二日止”。审 判 长 杨 芳代理审判员 付冬琦代理审判员 何云鹏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洁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