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宝民初字第01005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延增丽与被告王维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增丽,王维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01005号原告延增丽,女,198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志丹县永宁镇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王维国,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北大街。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增丽诉被告王维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延增丽于201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延增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增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延增丽已预交,减半收取,原告延增丽实际负担25元。代理审判员 :张月华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海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