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渝执字第00314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新余市顺发矿产有限公司与黄小红、温艳玲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余市顺发矿产有限公司,黄小红,温艳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渝执字第00314号申请执行人新余市顺发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仙女湖区九龙山乡黄田村委。法定代表人冷金根,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小红,男,1968年2月21日生。被执行人温艳玲,女,1969年9月18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渝民初字第013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黄小红、温艳玲(下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于2012年6月18日再次向被执行人送达限期履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通知书送达之日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及法律规��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温艳玲购买的位于新余市公园一号1号楼2单元3003号房(已在新余市房产交易中心备案)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润根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邱文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