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民一终字第00845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西安市环境保护局碑林分局与西安市长鸿机电标准件供应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海英,西安市环境保护局碑林分局,西安市长鸿机电标准件供应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民一终字第00845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余海英。委托代理人林友娜,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市环境保护局碑林分局。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咸宁路**号。法定代表人郝志玲,该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裴磊,陕西一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西安市长鸿机电标准件供应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索罗巷北口*号楼。法定代表人刘胜利,经理。上诉人余海英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市环境保护局碑林分局(以下简称环保局)、原审被告西安市长鸿机电标准件供应公司(以下简称长鸿机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2)碑民三初字第00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余海英于2012年6月19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余海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余海英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15300元减半收取7650元由余海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平代理审判员 刘 旭代理审判员 李 喆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小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