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莲民催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宝鸡天汇机电有限公司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催告

当事人

宝鸡天汇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莲民催字第00002号申请人宝鸡天汇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赛特路**(世纪大厦**)。法定代表人樊宏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鸿儒,男,196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东风路**家属院**2门**,该公司业务员。申请人宝鸡天汇机电有限公司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已于2011年12月3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2年6月20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日期:2011年12月20日,汇票号码:3030005120960033;出票人:西安宝美电气工业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分行;收款人:宝鸡天汇机电有限公司;收款人银行:长安银行宝鸡高新支行;票面金额:50万元;汇票到期日:2012年6月20日)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宝鸡天汇机电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秦玉新代理审判员  闵永军代理审判员  史 琳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雅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