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行初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原告丁国顺诉被告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城大队撤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37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国顺,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城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新行初字第00037号原告丁国顺。被告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城大队。法定代表人冯勃。委托代理人魏小渤。原告丁国顺要求被告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城大队撤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丁国顺于2012年6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丁国顺自愿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国顺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国顺承担。审 判 长 蒋 茹审 判 员 张 静人民陪审员 吴秋玉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