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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镜民一初字第01857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强金龙与李茂华、李卓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金龙,李茂华,李卓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镜民一初字第01857号原告:强金龙,男,1965年9月30日出生。被告:李茂华,男,1966年9月6日出生。被告:李卓立,女,1978年10月6日出生。原告强金龙与被告李茂华、李卓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李茂华所有的价值人民币85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强金龙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李茂华所有的价值人民币85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窦衔庆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