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镜民一初字第01857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强金龙与李茂华、李卓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金龙,李茂华,李卓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镜民一初字第01857号原告:强金龙,男,1965年9月30日出生。被告:李茂华,男,1966年9月6日出生。被告:李卓立,女,1978年10月6日出生。原告强金龙与被告李茂华、李卓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李茂华所有的价值人民币85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强金龙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李茂华所有的价值人民币85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窦衔庆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