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吉丰执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守军与被执行人刘玉芝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守军,刘玉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执字第100号申请执行人:张守军,男,196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刘玉芝,女,194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执行(2011)吉丰民一初字第46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张守军与被执行人刘玉芝债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玉芝去向不明,经查,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1)吉丰民一初字第466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文明审判员 王润祥审判员 姜洪波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瑞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