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烟牟执字第1214-1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孙文军与胡广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文军,胡广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烟牟执字第1214-1号申请执行人孙文军。被执行人胡广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2)烟牟民一初字第27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6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胡广军与李伟平(身份证号:××)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为防止可能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登记在被执行人胡广军之妻李伟平名下的奥迪牌轿车一辆(车号:鲁F×××××)异地查封、扣押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二、查封、扣押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败)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春明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薛采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