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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无民一初字第00924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陶某某与古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某,古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无民一初字第00924号原告:陶某某,男,汉族,住芜湖市无为县。被告:古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某诉被告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陶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85年经人介绍结婚,1995年补办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两女一男,现两女均已结婚,儿子1997年亡故。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以致婚后原告家庭、婚姻、生活等苦难重重,苦不堪言,现双方已经分居二年多时间。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告陶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但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有关规定,被告不明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陶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到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雪岷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振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