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庐民一初字第01212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杨纯与安徽省道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纯,安徽省道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庐民一初字第01212号原告:杨纯,无业。委托代理人:王莉,自由职业。被告:安徽省道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26号。法定代表人:朱维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洪国,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丹,该公司销售部经理。原告杨纯诉被告安徽省道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道济置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12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李成菊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纯的委托代理人王丽,被告道济置业的委托代理人梁洪国、王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纯诉称:杨纯为了购买道济置业开发的位于合肥市蒙城北路与北一环“新天地”写字楼房屋,曾先后几次前往售楼部了解相关信息后,与道济置业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在近期准备办理相关权利证书时注意到合同中记载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而该土地使用年限只能是40年。由于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因而道济置业在合同中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出现缩水情况给其造成了损失,故请求判令道济置业承担其经济损失97674.8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道济置业辩称:法律规定办公商品房的土地使用年限是40年,与杨纯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书写的50年是我方工作人员的笔误所致;杨纯在购买房屋前已明知此商品房的土地使用年限是40年,故其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9日,道济置业与合肥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一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道济置业在合肥市北一环与蒙城路交口开发的“新天地”商业办公楼房的土地出让使用年限为40年。2010年,杨纯为购买“新天地”房地产项目的写字楼房,曾先后几次前往该项目的售楼部了解房产的相关信息,并在售楼部的公示栏内获悉了该写字楼的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之后于2010年11月20日与道济置业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该写字楼的8-610室。杨纯在办理该房屋的相关权利证书时发现与道济置业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记载的土地使用年限是自2003年8月至2053年8月(即使用年限50年)。2012年4月10日,杨纯取得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年限40年)。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杨纯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土地使用权证书》,证明杨纯从道济置业购买了涉案的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记载该房屋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而杨纯取得的《地证使用权证书》中记载该房屋的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的事实;2、道济置业提供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份、照片两张,证明道济置业出售的涉案房屋的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且道济置业在出售涉案楼房时已在售展大厅公示了该楼房的土地使用证的事实。3、杨纯一方的当庭陈述证实杨纯在购买涉案房屋前在道济置业售楼部的售展大厅里见到了公示栏内张贴的该楼房的相关信息公示,并已知道该房屋的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上述证据已经当庭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道济置业出售给杨纯的房屋土地使用性质为商业用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商业用地的使用年限为40年,则涉案房屋的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本案证据表明杨纯在购买涉案房屋之前已从道济置业的售楼大厅了解到该房屋的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之后,才与道济置业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道济置业在出售涉案房屋时没有向杨纯隐瞒土地使用年限问题,且杨纯在取得房屋后也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书》。因此,道济置业虽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记载土地使用年限50年,但没有影响到杨纯办理该房屋的相关权利证书,也没有给杨纯造成经济损失。故杨纯以该房屋的土地使用年限出现缩水情况给其造成损失为由,要求道济置业予以赔偿97674.8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纯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20元,由原告杨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成菊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庆中附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