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衡桃民二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呼万来与罗灵占、罗晔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衡桃民二初字第253号原告呼万来。委托代理人朱志勇。被告罗灵占。被告罗晔。本院在审理原告呼万来诉被告罗灵占、罗晔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二年六月十九日以已与被告罗灵占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罗晔的起诉。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罗晔诉讼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应予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罗晔起诉。审判员 崔 勇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米亚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