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未民张初字第00200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张月让与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泘沱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泘沱村第八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月让,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泘沱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泘沱村第八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未民张初字第00200号原告张月让,女,1949年1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泘沱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宏利,村委会主任。被告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泘沱村第八村民小组。负责人陈四辈,组长。原告张月让与被告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泘沱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泘沱村第八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月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泘沱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泘沱村第八村民小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月让诉称,2009年8月,其所在村组的集体土地被国家依法征用,政府给每位村民发放6.3万元征地补偿款,同年11月,二被告给每位村民发放上述征地款的60%,即3.8万元,其户上的全部家庭成员均分得该笔款项。2010年11月其户下家庭成员王振礼去世。被告在发放剩余40%的征地补偿款2.5万元时,以王振礼去世为由拒绝发放。经交涉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支付其征地补偿款2.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泘沱村村民委员会缺席未答辩。被告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泘沱村第八村民小组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月让的公公王振礼系被告村民,一直由原告张月让照顾,直至2010年11月去世。2009年8月,因城市规划,国家需征用被告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泘沱村第八村民小组235亩土地,应给付征地款共计23082028元,由村组按户籍在册人数进行分配,应给每位村民分配征地款6.3万元。2009年11月1日,该征地款的60%到账,每位村民分得3.8万元,王振礼亦分得该3.8万元;2011年10月31日,该征地款的40%到账,每位村民分得2.5万元,因王振礼已经去世,被告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泘沱村第八村民小组未向王振礼分配该笔征地补偿款。经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形成诉讼。另查,王振礼生有五个子女:王志文、王运安、王安红、王小红和女儿王美红。原告张月让是王振礼二儿子王运安的妻子,王运安于2000年5月去世,原告张月让与王运安生有子女王娟荣、王娟。王振礼的三儿子王安红于1997年左右去世,王安红有子女王清梅、王静梅、王青峰。经询,王志文、王小红、王美红、王娟荣、王娟、王清梅、王静梅、王青峰均表示放弃对王振礼2.5万元分配款的继承权,同意由原告张月让继承。因被告未出庭,致本案无法调解。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户口本、谈话笔录、情况说明、火化证、会议记录、分配表等证据附卷为证。本院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征收的,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分配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给付土地补偿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009年8月集体土地被征时,王振礼仍健在,系被告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泘沱村第八村民小组的合法村民,不但享有分配资格而且实际取得分配利益。2011年10月分配的2.5万元是前一次分配的延续,王振礼仍享有分配权,被告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泘沱村第八村民小组以王振礼已去世为由取消其分配资格,显为不妥。现原告张月让作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要求支付该笔分配款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泘沱村村民委员会对村上账务进行统一管理,故应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泘沱村第八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之内给付原告张月让土地补偿款2.5万。被告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泘沱村村民委员会对上述第一项判决负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25元(原告已预交),现由被告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泘沱村第八村民小组承担,于支付上款时一并支付原告,被告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泘沱村村民委员会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锐代理审判员  蔡文波代理审判员  薛敏丹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