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吉丰执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于茂海与被执行人马万利、杨洪娥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茂海,马万利,杨洪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执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于茂海,男,196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马万利,男,197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杨洪娥,女,197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执行(2011)吉丰民二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茂海与被执行人马万利、杨洪娥债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去向不明,且尚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于茂海亦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1)吉丰民二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文明审判员 王润祥审判员 姜洪波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瑞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