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吉丰执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管相涛与被执行人李宝鑫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相涛,李宝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执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管相涛,男,196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被执行人:李宝鑫,男,196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2011)吉丰民一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人管相涛与被执行人李宝鑫债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宝鑫名下的吉BL08**捷达轿车车籍进行冻结,但未查到该车辆存放处,申请执行人管相涛亦未提供该车辆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1)吉丰民一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文明审判员 王润祥审判员 姜洪波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瑞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