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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合民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合水县人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合民初字第221号原告张某某,女,甘肃省合水县人。被告刘某某,男,甘肃省合水县人。张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某经公告传唤届满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赌博成性,且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被告于2010年5月5日发生纠纷后分居至今,被告离家外出下落不明,请求:1、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2、长子刘某某由被告抚养,次子刘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次子抚养费10000元;3、由被告支付原告生活困难帮助费5000元;4、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5、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张某某为其诉称提供了结婚证和东关行政村的证明等证据证实。被告刘某某未做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张某某与刘某某于1994年11月经他人介绍相识,1995年1月15日在老城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一般,1997年8月17日生长子刘某某,2008年9月28日生次子刘某某。婚后刘某某经常参与赌博,导致夫妻关系不睦,2009年张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经亲戚劝说和好撤诉。张某某随刘某某到陕西省打工,期间因刘某某沉迷于赌博,俩人再次发生矛盾,张某某于2009年农历5月5日回家,俩人从此开始分居生活。张某某后又提起离婚诉讼,因刘某某外出下落不明,张某某未交纳公告费被裁定撤诉。张某某自称夫妻共同财产有:七亩苹果园1处、王牌“TCL”24英寸彩色电视机1台、三人沙发1张、三斗桌1张、箱子1对。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卷予以证实,并经法庭质证、认证,足以认定:1、1995年1月15日老城镇人民政府的结婚证1本,证实原、被告的婚姻情况;2、东关行政村的证明1份,证明刘某某从2009年1月外出至今未归;3、张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刘某某的户籍证明各1份,证实原、被告的身份;4、《人民法院报》2012年3月17日G3版公告1份。本院认为:张某某与刘某某结婚多年,且生有子女,理应和睦相处共同生活,张某某因刘某某经常赌博起诉离婚后刘某某仍沉迷于赌博,致使夫妻关系不睦,双方分居生活已满两年,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张某某的离婚请求应予支持,本案缺席审理,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依法不予合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款(三)项、(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张某某与刘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唐 华审判员 孙爱俊审判员 张海娟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段忆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