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江刑初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杨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杭江刑初字第53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冒名“王钦钦”),农民。2008年7月6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五日(不执行);2010年5月7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2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以杭江检刑诉(2012)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于2011年6月1日19时40分至次日6时20分期间,用攀爬气窗的方式进入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东芝公寓5幢401室,并使用剪刀、勺子撬开储物柜,窃得被害人田芳芳、高金金、吴婷婷现金共计人民币700余元。被告人杨某于2011年10月31日19时至次日8时许,用攀爬气窗的方式进入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东芝公寓3幢622室,窃得被害人崔娇娇的宏碁牌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2565元。被告人杨某于2011年11月14日19时许,溜门进入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东芝公寓3幢509室,后通过攀爬阳台进入隔壁507室,窃得被害人赵青娇的索尼牌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4050元。被告人杨某于2011年12月10日19时至次日9时期间,通过攀爬阳台的方式进入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东芝公寓5幢617室,窃得被害人黄兴梅的柯达相机1部(价值人民币500元)及东芝牌笔记本电脑1台。被告人杨某于2011年12月30日19时30分至次日8时期间,撬门进入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东芝公寓3幢613室实施盗窃。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发生情况报告表及被害人田芳芳、高金金、吴婷婷、崔娇娇、赵青娇、黄兴梅、曾小丽的陈述,证人陈燕飞、顾宏量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手印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购买凭证,辨认笔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及被告人杨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杨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月5日起至2013年3月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朱海霞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潇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