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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肥执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闫利涛申请执行崔瑞良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利涛,崔瑞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执字第175号申请人:闫利涛。被执行人:崔瑞良。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5日作出(2006)肥民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闫利涛于2012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6月8日依法受理。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崔瑞良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崔瑞良下落不明。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2006)肥民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执行员 刘 伟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雁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