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汾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陈某与刘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汾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汾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某;刘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汾西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汾民初字第104号原告陈某,女,195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汾西县。被告刘某,男,汉族,现住汾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刘某遗嘱继承及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赵华英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雪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