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汾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陈某与刘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汾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汾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某;刘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汾西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汾民初字第104号原告陈某,女,195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汾西县。被告刘某,男,汉族,现住汾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刘某遗嘱继承及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赵华英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雪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