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献执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国章、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章,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献执字第478号申请执行人:刘国章,男,1965年5月8日出生,住献县。被执行人: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列当事人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献县人民法院(2011)献民初字第22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银行存款613517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会启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志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