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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成刑执字第3805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吉海勇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吉海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刑执字第3805号罪犯吉海勇,男,1991年4月日24出生,傈僳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德昌县人,现在四川省金堂监狱服刑。四川省攀技花市东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8日作出(2008)攀东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吉海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07年10月13日至2014年10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09年11月20日、2011年1月28日作出作出(2009)成少刑执字第788号、(2011)成刑执字第125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11个月。两次减刑后刑期至2013年3月12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金堂监狱于2012年5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74分。另查明,该犯被处罚金5000元未履行,德昌县乐跃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载明该犯家庭经济困难,暂无履行能力。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罪犯考核记载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一二年七月十二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芳代理审判员  何云鹏代理审判员  付冬琦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洁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