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宝渭法民初字第01207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甘某某诉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宝渭法民初字第01207号原告甘某某。委托代理人阚秦安。被告何某某。本院于2012年5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甘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姚娟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阚秦安、被告何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09年5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婚生子女。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1、双方婚姻基础不好,婚姻感情不够,同时,受被告亲属干扰,感情裂痕越来越深;2、双方性格脾气差异,共同语言少;3、被告使用家庭暴力处理家庭矛盾,特别是今年4月28日,被告借口索要保险费,将原告打成“头颅外伤,腹部损伤”,双方矛盾激化。请求判决:1、离婚;2、家庭共有财产平分。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诉讼有不实之处。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9年5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2012年4月28日,被告向原告索要保险费,双方发生争吵和撕打,原告报警后本市经二路派出所调解无果,原告对自己的伤情进行了门诊治疗。后被告曾去劝原告回家未果。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报警情况受理处理登记表、原告门诊病历及医疗费票据、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为凭,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充分,为本院确认。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互相关心,相互理解。但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沟通交流欠缺,相互关心不够,被告处理问题不够冷静,造成夫妻矛盾出现。现被告不愿意离婚,也为和好做了一些努力,被告还应以实际行动改善与原告的关系,双方还有和好可能。家庭是社会的组成部分,家庭的和睦关乎社会的稳定。还望原、被告能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共建和谐家庭。故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能成立,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应准予离婚的情形,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甘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甘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300元,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娟萍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