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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肥东民-初第01436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刘学严与陈真、合肥天驰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肥东民-初第01436号原告刘学严,男,汉族,196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肥东县。被告陈真,男,199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长丰县造甲乡凤楼村姜塘组。被告合肥天驰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合肥市新站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营业场所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287号金融广场B座14-15楼。原告刘学严与被告陈真、合肥天驰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以被告侵权造成其损失为由,请求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其损失13365.30万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所诉的被告陈真、合肥天驰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因未能提供明确的住址,无法送达,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学严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管国民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永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