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邯市立民终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路士军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路士军,李焕章,李章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市立民终字第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路士军。委托代理人李占东,男,197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焕章。委托代理人么志高,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章旺。上诉人路士军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馆陶县人民法院(2011)馆民初字第333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代理人,被上诉人李焕章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李章旺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认定,被告李焕章、李章旺与李保聚(已故)向原告路士军出具借据时,李焕章时任东芦里村民委员会主任,李章旺时任东芦里村支委,李保聚时任东芦里村支部书记。证人王某某证实该借款未给付村委会,而是以东芦里村委会应向王桥乡政府缴纳的提留款名义冲抵王桥乡政府欠路士军的款项,当时三人是职务行为,个人未与路士军存有实际的债权债务关系。路士军主张由二被告个人偿还借款,主体不适格,遂裁定:驳回路士军的起诉。路士军不服,其上诉称,1、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本案借款属于李焕章、李章旺与李保聚三人借款,李焕章、李章旺作为共同借款人,应对该借款负连带责任。2、一审合议庭组成人员程序违法,在裁定书上签字的陪审员并未参加庭审,因此,影响了案件的公正裁决。3、驳回起诉的案件,应按非财产案件收取案件受理费,一审法院按财产案件收取案件受理费425元错误。请求依法撤销原裁定,指令一审对本案进行审理。李焕章、李章旺服判。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路士军持有2001年12月13日李焕章、李章旺与李保聚(已故)向其出具的25000元借据,现路士军请求被上诉人李焕章、李章旺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的条件。原审以李焕章、李章旺、李保聚与路士军之间未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路士军主张由李焕章、李章旺二人偿还借款,系起诉的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路士军的起诉欠妥,应予纠正。上诉人上诉之理由,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馆陶县人民法院(2011)馆民初字第333号民事裁定;二、指令馆陶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杨俊英审 判 员 左建阔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雅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