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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洮执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王成与张丽静离婚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成,张丽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洮执字第245号申请执行人王成,男,30岁,汉族,工人,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被执行人张丽静,女,31岁,汉族,洮南市人,无职业,现住:洮南市。申请执行人王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丽静离婚纠纷一案,由申请执行人王成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本院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王成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详细住址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故本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洮法民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奎忠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