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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鱼执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刘为民与赵丽、张恩顺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为民,赵丽,张恩顺,张家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鱼执字第472号申请执行人刘为民被执行人赵丽被执行人张恩顺被执行人张家诚本院在执行刘为民与赵丽、张恩顺、张家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峰祖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