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屏民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熙岭信用社与吴平洋、张球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熙岭信用社,吴平洋,张球妹,张召,张远平,张远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屏民初字第376号原告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熙岭信用社,住所地屏南县熙岭乡熙岭村**号。负责人吴春菱,主任。被告吴平洋,男,196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告张球妹,女,196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告张召男,男,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告张远平,男,196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告张远至,男,1966年7月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原告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熙岭信用社诉被告吴平洋、张球妹、张远至、张召男、张远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甘棠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苏枝贵审判员 叶鸿图审判员 周作通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春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