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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碑民特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刘彩娥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彩娥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碑民特字第00004号申请人:刘彩娥,无业。申请人刘彩娥要求宣告鱼小青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刘彩娥于2011年4月1日来院称,其女鱼小青于2007年8月26日乘坐深圳市鹏星船务有限公司“银星”轮从珠海九洲开往深圳蛇口港途中坠海失踪,至今下落不明,因此向本院申请宣告鱼小青已死亡。经查,鱼小青,女,197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无业,未婚,与申请人刘彩娥系母女关系。2007年8月26日20时30分鱼小青乘坐“银星”号客船由珠海九洲开往深圳蛇口客运码头过程中,“银星”号客船行驶至深圳内伶订海域时坠海,经深圳蛇口港公安局客运派出所和有关单位共同搜寻,未发现鱼小青下落。2010年8月23日深圳蛇口港公安局客运派出所出具证明,2007年8月26日21时15分接到报警称有人坠海,经查,坠海失踪者系鱼小青,女,33岁,陕西省西安市人,接警后该所会同相关单位共同搜寻,至今未发现鱼小青下落。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1年6月15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鱼小青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鱼小青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鱼小青自坠海之日至今5年多时间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其亲属和有关单位多方查找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刘彩娥作为鱼小青之母,现申请宣告鱼小青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鱼小青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郭玉萍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化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