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天执字第271-1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徐历文诉上海太太乐食品有限公司上海太太乐食品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历文,上海太太乐食品有限公司,上海太太乐食品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天���字第271-1号申请执行人徐历文,女。被执行人上海太太乐食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上海太太乐食品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上述申请人徐历文与被执行人上海太太乐食品有限公司、上海太太乐食品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10月20日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1)长中民二终字第24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未能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上海太太乐食品有限公司、上海太太乐食品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5479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辉跃审 判 员  袁 勇审 判 员  聂洪祥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杨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