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宛龙民三商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原告赵向卫与被告河南华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向卫,河南华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民三商初字第135号原告赵向卫,男。委托代理人侯怀玉,河南鸾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华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向卫与被告河南华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6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向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向卫负担370元。审判员 孙小乐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锋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