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右民一初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2012)右民一初字第563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黄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右民一初字第563号原告刘XX,男,1951年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委托代理人何巨涛,男,1953年出生,壮族,百色市右江区人,系百色市秉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XX,男,1964年出生,壮族,百色市右江区人,住百色市右江区。原告刘XX诉被告黄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瑞兴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6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王绍庄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刘XX及其委托代理人何巨涛、被告黄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XX诉称,原、被告因业务往来相识。2011年9月,被告找到原告说,经营木材生意资金周转困难要向原告借款。为此,原告借款给被告87000元。由于原告资金周转也困难,借款给被告数月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遇到拒绝。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87000元。原告为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3张,证明被告分别3次向原告借款共计87000元;3、结算单,证明被告没有偿还借款的事实;4、右江区木材检验技术服务中心野外检尺单,证明原告收到被告木材184立方米。被告黄XX辩称,2011年9月至11月9日,被告因做生意向原告借款87000元现金作周转是事实。得到借款后被告答应以木材作价销售给原告以抵销借款。双方协商由被告销售木材到原告指定的厂家后,由原告与厂家结算领款并扣除被告借原告款项后,余款由原告领取支付给被告。2011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先后销售200立方米松木到原告指定的厂家。原告违反约定擅自与厂家量方,即使被告的木材每车少量1立方米,而且领取约20万元后除扣出借款剩余10万元并没有交给被告。2012年3月,被告要求原告结算木材销售款,扣除被告借款后将剩余款项支付给被告。当时原告同意并出具一份木材结算字据,当被告在字据上签名后,问原告要回借条时,原告说借条不知放哪里,一时找不到,保证不会向被告再问要第二次钱。问原告要剩余款项,原告说被告销售的木材不合格,买不得钱,只够抵销借款。为此双方发生争吵,原告带来几个人多次威胁被告。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被告为其辩解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木材检尺码单,证明原告已将被告的木材款领取的事实;2、木材野外检尺单,证明原告已将被告的木材款领取的事实;3、三家木材加工厂的证明,证明原告从厂家领走木材款的事实。经过开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证据2、证据4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被告无异议的证据予以认定。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3有异议,认为结算字据内容是原告所写,被告在上面签名。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结算字据与本案无关联性,对其证明力不予确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3份证据有异议,认为原告已全部支付被告木材款给被告。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3份证据是原、被告双方木材买卖关系,属于另一个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对其证明力不予确认。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被告因业务往来相识。被告因经营木材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2011年9月2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元;2011年10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2011年11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7000元,被告三次借款共计87000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及给付利息。借款数月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遇到拒绝后而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87000元。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虽然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但被告在原告催款数月后未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民事责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黄XX偿还原告刘XX借款87000元。案件受理费1974元,减半收取98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黄XX负担。上述应履行的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本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605101012001397,开户行:农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瑞兴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绍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