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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昌民初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郭素梅、刘士辉与孙新英、孙文忠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初字第570号原告郭素梅。原告刘士辉。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杨晓忠。被告孙新英。被告孙文忠。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素梅、刘士辉与被告孙新英、孙文忠返还布匹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素梅、刘士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6元,减半收取318元,财产保全费370元,共计688元,由两原告承担。审判长  张元涛审判员  曲 杰审判员  王成林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付晓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