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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沧民终字第1750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9-10-28

案件名称

孙相彬、天津盛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孙相彬;天津盛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沧民终字第17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相彬,男,1964年6月生,汉族,住沧州市。委托代理人:李晓峰,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盛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颐和庄园B05-3。法定代表人:王成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超,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孙相彬与被上诉人天津盛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1)新民初字第10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孙相彬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及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孙相彬撤回起诉及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相彬撤回上诉及一审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孙相彬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孙相彬。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于振东审判员  李新华审判员  于长江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