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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万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高令贵与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万柏林一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令贵,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万柏林一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万行初字第2号原告高令贵,男,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委托代理人曹锐敏,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万柏林一大队,住所地太原市千峰北路14号。负责人李建军,大队长。原告高令贵因不服被告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万柏林一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令贵以已与被告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万柏林一大队自行和解为由,于201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令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令贵承担。审判长  梁立功审判员  刘继红审判员  刘爱英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丽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