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碑刑初字第00308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被告人郭某树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郭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三项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碑刑初字第00308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男。2012年1月17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1月2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2年2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2)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2月18日凌晨,被告人郭某伙同苗某某(另案处理)窜至西安市孟家巷小区,将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小区内车牌号为陕AZ21**的灰色长安之星SC6371型微型客车1辆(经评估价值8600元)盗走。破案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抓获经过、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书及鉴定结论通知书、户籍证明、指认照片、被告人郭某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所犯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郭某有关其有立功表现的辩称,经查无据,不予采纳。唯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四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月17日起至2014年5月16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卢璐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汤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