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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灞执字第00670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西北电力建设第四工程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北电力建设第四工程公司,魏小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灞执字第00670号申请执行人西北电力建设第四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纺织城纺建路108路。法定代表人白振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魏小宁,西安市灞桥区基础建设投资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西北电力建设第四工程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灞民初字第0302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魏小宁给付案件款455422元,违约金100000元,诉讼费712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魏小宁应于2012年1月20日之前支付西北电力建设第四工程公司拖欠货款200000元已经按期金额履行。经双方核对现剩余应于2012年4月30日之前支付西北电力建设第四工程公司拖欠货款405422元,违约金100000元,诉讼费7122元三项未付。2012年5月8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魏小宁在2012年5月15日之前一次性付清案件款,则免除违约金100000元,否则不放弃违约金的执行。被执行人魏小宁于2012年5月14日以西安东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工程处名义交付案件款200000元,于2012年5月15日以现金直付西北电力建设第四工程公司212544元,交付本院的案件款2000000元现已发还给西北电力建设第四工程公司。据此,该案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灞民初字第030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鸿年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寇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