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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穗增法立保字第1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朱荣坚与李勇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荣坚,李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穗增法立保字第180号之一申请人朱荣坚,男,198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增城市朱村街朱村路46号。被申请人李勇,男,1988年7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华蓥市阳和镇祝家坝村6组56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朱荣坚诉被申请人李勇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朱荣坚于2012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李勇所有的粤AK8K**号小型轿车一辆(扣押标的15000元)。并由朱荣坚提供现金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朱荣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李勇所有的粤AK8K**号小型轿车一辆。该车辆扣押在增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四中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钟 凡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远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