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绍商终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顺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绍兴县泰和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绍兴县泰和化工有限公司,顺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顺特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绍商终字第2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县泰和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洪英。委托代理人:黄亚飞。委托代理人:冯云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顺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智。委托代理人:关志雄。委托代理人:黄颉雯。原审第三人:顺特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智。委托代理人:关志雄。委托代理人:黄颉雯。上诉人绍兴县泰和化工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顺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顺特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12)绍商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绍兴县泰和化工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绍兴县泰和化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绍兴县泰和化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23元,减半收取1011.5元,由上诉人绍兴县泰和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晓法审 判 员 胡春霞代理审判员 薛飞飞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裘青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