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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民初字第800-1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韩小梅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许伟、韩昌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小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许伟,韩昌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800-1号原告韩小梅。委托代理人陈华,宝应县信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文昌中路468号。负责人杨玉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铁成,江苏韵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伟。被告韩昌和。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小梅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许伟、韩昌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6月2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韩昌和的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小梅撤回对被告韩昌和的诉讼。审判员  祁梁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郝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