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成民终字第3905号
裁判日期: 2012-06-20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袁丽娜、赵三虎与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袁丽娜;赵三虎;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成民终字第39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袁丽娜。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三虎。两名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袁森,四川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科技创业园。法定代表人黄强,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负责人雍军,总经理。两名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曹承磊,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名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王锦锦,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袁丽娜、赵三虎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集团)、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建西南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1)武侯民初字第22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审理过程中,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已作出成公锦立字(2010)108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赵寒晓涉嫌合同诈骗案立案侦查。原审裁定认为,赵寒晓系中建西南分公司四川省川剧大剧院工程项目部负责人,涉案协议《安装工程承包协议》由其签订,其因私刻中建西南分公司四川省川剧大剧院工程项目部项目章,并利用该项目章对外签订合同,涉嫌合同诈骗等经济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裁定驳回袁丽娜、赵三虎的起诉。裁定送达后,原审原告袁丽娜、赵三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其主要的上诉理由是本案系经济纠纷,与赵寒晓涉嫌犯罪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中建集团及中建西南分公司答辩称,原裁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经审理认为,赵寒晓作为中建西南分公司四川省川剧大剧院工程项目部负责人,私刻中建西南分公司四川省川剧大剧院工程项目部项目章,并利用该项目章对外签订合同涉嫌合同诈骗等经济犯罪。本案涉案协议《安装工程承包协议》由其签订并加盖私刻的项目章,故本案不应作为经济纠纷审理,原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驳回袁丽娜、赵三虎起诉并无不当。故上诉人袁丽娜、赵三虎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审 判 长 黄 寅审 判 员 余 杨代理审判员 胡 茜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冯帅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